3月14日,福建省藥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福建昇達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達醫藥)因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被責令改正,沒收涉案藥品并罰款22.5萬元。
2022年7月25日至26日,福建省藥監局組織對昇達醫藥進行飛行檢查時,發現昇達醫藥在其經營場所的倉庫三樓樓梯間存放了1批次藿香正氣膠囊29盒、5批次茵膽平肝膠囊合計1415盒、3批次復方片仔癀含片合計806盒,上述3個品種的藥品(合計9個批次)共計2250盒藥品的生產企業均為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昇達醫藥現場無法提供藥品的來源信息及票據等相關材料。
2022年8月4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藥品稽查辦根據案源線索,對昇達醫藥注冊地址和倉庫進行執法檢查。昇達醫藥現場無法提供藿香正氣膠囊、茵膽平肝膠囊、復方片仔癀含片等9個批次共2250盒藥品的來源信息及票據等相關材料。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涉案批次藥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提取了相關證照和購銷存記錄等材料。2022年8月24日,廈門藥品稽查辦對昇達醫藥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隨后,執法人員分別于2022年8月5日、8月25日和10月8日對昇達醫藥及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
2022年8月25日,昇達醫藥在接受詢問時陳述無法提供涉案批次藥品的來源信息及票據等相關材料。廈門藥品稽查辦當場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昇達醫藥在3個工作日內向該辦提供上述材料。截至2022年8月30日,昇達醫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該辦提供。因此,廈門藥品稽查辦認定涉案批次藥品來源不明,票據不全,確定昇達醫藥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事實。因昇達醫藥無法提供涉案批次藥品的購銷存相關票據,計算機系統也無相應的購銷存記錄。因此,廈門藥品稽查辦通過向5家同業公司詢價,認定藿香正氣膠囊、茵膽平肝膠囊、復方片仔癀含片的市場銷售單價分別為9.00元/盒、19.38元/盒和17.67元/盒。因此,涉案的藿香正氣膠囊的貨值金額為261.00元、茵膽平肝膠囊的貨值金額為27422.70元、復方片仔癀含片的貨值金額為14242.02元,涉案批次藥品的貨值金額合計41925.72元。經查詢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回函證明,上述涉案批次藥品為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廈門藥品稽查辦于2022年11月14日向昇達醫藥宣告《行政處罰告知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昇達醫藥于2022年11月18日提出聽證申請。2023年2月2日,福建省藥監局舉行聽證。根據《聽證報告》,聽證主持人認為依據本案卷宗、聽證情況和聽證后調查情況,同意辦案機構提出并告知當事人的處理建議,維持此案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廈門藥品稽查辦認為,昇達醫藥無法在限期內提供存放于其經營場所的藥品的來源信息和票據等相關材料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無從輕、從重等情節,按一般行政處罰進行裁量。
2023年3月7日,廈門藥品稽查辦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五條的規定,責令昇達醫藥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沒收違法購進的涉案藥品2250盒;罰款22.5萬元。